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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设备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规定。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售出的商品之商品退换及保修具体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的我公司的产品。 销售日期依据客户提供的有效购货发票、收据或其它有效的凭证。
2、 基本概念
① 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产品:
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产品包括光轴、导轨、丝杆、轴承等,或生产厂家为“上海傲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保修期为一年。
如果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我司生产的产品,可以通过拨打公司电话查询。
② 有效凭证:
由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收据、销售清单为有效保修凭证。凭证上缺少以下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均被视为无效凭证。
购买产品的名称;
购买产品的型号;
购买产品日期,包含年、月、日;
购买产品的价格。
3、 保修规定
对本公司销售的产品如无特殊说明或合同约定,均按主要部件保修一年服务。
4、 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① 原装的封装组件,用户自行拆卸。
② 正常使用中正常损耗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内。
③ 无有效凭证或有效凭证与产品上所标示的型号及编号不相符。
④ 用户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
⑤ 产品超过保修期。
5、 其它
针对合同及本规定之外的争议,由相关方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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